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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章、律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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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o-->    是勋根本不必要召唤人证来对峙,甚至根本不管吴质是否真的向鲜卑拓拔部输入过盐铁,就直接宣布吴质无罪。◎館 .◎此言一出,堂上、堂下莫不哗然。

    其实盐、铁,盐、铁,关键在铁而不在盐。西汉武帝时代盐、铁曾一度官卖,作为重要战略物资完全控制在政府手中,其后虽然禁令废弛,但在对匈奴等北方游牧民族的贸易方面,仍然采取严禁的态度——所以习惯上盐、铁并称。然而禁止食盐输出,并没有明确条文规定,况且草原民族也未必就有多缺盐——他们搞不到海盐,但有可能搞到岩盐和池盐,只是对于内迁或者内侵入朔州、并州北部的那些部族来说,相对缺乏而已。

    至于铁,尤其是铁制兵器,那是必须严禁的。草原民族缺乏铁矿资源,更缺乏开采和冶炼的技术,所以武器相对粗劣——即便如此,他们靠着骑射之能,就已经给中原王朝惹出不小的麻烦来了,这要是再输出好铁、好兵器,那还得了吗?

    古代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中原的冶铁技术都要远超周边少数民族地区,汉军之所以能战,很大程度也是靠着器械之力,倘若两者得以持平,对外战争就要艰难得多。比方说前汉吕后执政时期,因为一度与南粤国关系紧张,就临时颁布禁令,禁止向南粤输出铁器。

    当然啦,禁令虽然颁布了,但是南北方的国境线都相当长,很难彻底控扼,加上私商们为了谋求高利润更是无所不用其极。仍然有大量的铁器被暗中输至境外。再加上部分冶铁工匠或被掳,或私逃,提升了少数民族的技术能力,所以武器水平也在逐渐拉平中。终究那个时代,彻底的技术封锁是很难完成的。

    灵帝时代。蔡邕时为议郎,在出击鲜卑的问题上曾经上书谏阻,奏书中就说过:“自匈奴遁逃,鲜卑强盛,据其故地,称兵十万。才力劲健,意智益生。加以关塞不严,禁网多漏,精金良铁,皆为贼有;汉人逋逃。为之谋主,兵利马疾,过于匈奴……”

    “精金良铁,皆为贼有”,就是禁令不严,导致大量铁器,尤其是铁兵器外流的结果,由此而产生的鲜卑“兵利马疾。过于匈奴”之恶果,有识之士是看得很清楚的。

    所以对于吴质之案,无论是擒人的赵达、审案的杨沛。还是堂下旁观众人,都以为是勋要在人证方面大做文章,从而试图抹消掉吴质的嫌疑。可是没有想到,是勋开口竟说:“便吴季重实输盐铁入鲜卑中又如何?便有此事,也是无罪!”当下无不哗然。

    难道是宏辅仗着丞相的宠信,打算硬生生阻挠刺奸办案吗?

    杨沛、赵达的面色都变得非常难看。倘若换了一个人,便当场喝令小吏将其乱棍打将出去了。然而是勋终究不同旁人。杨沛只好沉着脸问道:“司直此言何意?法有明文……”

    是勋打断了他的话,但是却不瞧他。只是盯着赵达,沉声问道:“汝言输铁入鲜卑为罪,未知法有明文乎?”

    赵达瞥一眼杨沛,心说果然是勋是冲着我来的,好吧,杨孔渠你就好好跟上面瞧着,看我来对付这个狂妄之徒。但他表面上对是勋仍然毕恭毕敬,拱手答道:“司直非法官也,或不熟律令,确有其法。”

    是勋一撇嘴:“未知为律耶?为令耶?为科耶?为比耶?”

    赵达恍然大悟——原来你在这儿等着我哪!

    汉代的法律,共分为四种类型:其一为“律”,即由政府制定、皇帝颁布的具有长期性、普适性的法规;其二为“令”,即由皇帝临时颁布的政令,其效力等同于甚至高于律,但缺乏长期性和普适性;第三是科,又称“事条”或“科条”,是指律以外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条;最后为“比”,即当某事并无明确法令约束的时候,对照近似的案例加以审断——有点儿类似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

    不得向胡人输出铁器,这是尽人皆知的事情,但其来源,知道的人便不多了。赵达心说原来如此,你大概以为此为“令”也,而非“律”也,故此可以在时效性方面打马虎眼。因为这规矩是前汉时候就颁行的,后汉就赵达所知,并无再下诏令重申,所以是勋就可以说啦:“前汉之令,如何还能适用于本朝耶?”

    想到这里,赵达不禁冷笑,心说果不出我所料,是勋对法律规章所知还是有限啊。确实,汉法非常繁复,别说一般官僚了,即便象杨沛这类法官,也未必都能读全喽。秦人以吏为师,想当官先做吏,而为吏者不通读法典可不成。汉代,尤其是后汉则不同,高官显要都是读经起家的,儒家经典大多能倒背如流,法律……除非职务正好对口,否则谁有空再去学那玩意儿啊。

    赵达甚至不无恶意地想到,当初董仲舒老夫子所以提出“春秋决狱”来,是不是就因为他对经典熟,而对法律不那么熟,所以才拿自己擅长的来说事儿呢?

    然而很可惜,赵达依旧毕恭毕敬地回复是勋:“禁输铁器,乃律也。”那是律有明文的,不是哪一帝颁布的临时诏令!你这回没话说了吧!

    是勋冷眼关注着赵达的表情,虽然这个特务头子始终维持恭敬的仪态,但他眼神略略一转,嘴角稍稍一抽,早就暴露出了心中的想法,在是勋这种善于察言观色的人物面前,根本无所遁形。原来如此,是勋心说你以为我会拿“令”来说事儿吧?可惜得很,关士起设这个圈套的时候,就已经翻查过相关的律了,而即便没有这一出,我早就得到了卢洪的通风报信,你以为我傻的啊,不事先做足了功课,哪儿敢跑这里来与你当面辩论?

    他心中冷笑,表面上却只是平静地望着赵达,淡淡地要求道:“既为律也,可陈述之。”倘若是令,基本法律条文全都隐藏在骈四骊六的官样文章当中,要你大段儿背诏书,那是欺负人;但既然是律,一条一条清晰明快,你不可能不会背吧?

    赵达当即高声背诵道:“律:‘贾以兵(兵器)、铁、马、钱输匈奴者,当罪。’又云:‘胡市,吏民不得持兵器出关。虽于京师市买,其法一也。’”堂下你们可都听见了,回去也可以去翻翻书,这可不是我临时现编的啊!

    是勋点点头:“原来如此。”不再理会赵达,而转过头去再朝向杨沛:“律已明矣,乃可知吴令无罪也。”

    我话都说这么明白了,法律条文都背了,你怎么还敢腆着脸说无罪?!赵达都快疯了,忍不住抗声问道:“何得无罪?达不敏,请司直教之!”

    是勋再次撇嘴:“甚矣,汝之不悟也!”他连迈几大步,来到堂口,面朝堂下,问围观的众人道:“赵达适才有诵:‘贾以兵、铁、马、钱输匈奴者,当罪。’未知此律,何为主体,何为客体?”

    啥主体、客体的?听众纷纷表示不明白。是勋也不在用词方面跟他们多作解释,反正只要自己再说几句,你们自然便懂了——“此律主体为‘贾’,客体为‘匈奴’,但贾输禁物入匈奴者,乃当此罪。然吴长乃吏也,非贾也;所输者乃鲜卑也,非匈奴也。依律,庶民而犯天子者,大辟之罪,若天子而犯庶民,难道亦当罪乎?!”

    你们都听明白了吧,法律条文规定,商贾私卖禁物入匈奴,那才有罪呢,如今是官吏卖禁物入鲜卑,怎么能算有罪呢?谁准你把适用性大肆外扩的?

    赵达反驳道:“此乃雕镂文字也。复有云:‘吏民不得持兵器出关。’岂非吏亦不可输禁物耶?岂非所论非止匈奴,而及于诸胡耶?”

    “狡辩!”是勋猛然一声暴喝,“吴长何时持兵器而行?又出何关?函谷关耶?!”你搞搞清楚,鲜卑拓拔部所游牧的地区是在朔州,在大汉行政区划之内,他啥时候出关了?

    不容赵达再次反驳,是勋干脆扯开嗓子,“堂堂堂”一番侃侃而谈:“此律之颁,乃前汉武帝朝也,为防匈奴也,其时鲜卑尚不与汉接,乃至汉无人知有鲜卑者,安得通用?宣帝甘露二年,南单于呼韩邪入塞,朝宣帝于甘泉宫,宣帝乃赐以冠带衣裳、黄金玺绶、玉具剑、佩刀、弓矢、戟,及安车、鞍勒、良马、黄金,锦绣等,及钱二十万——孰云不可输兵、铁、马、钱入于匈奴?乃不许商贾私市尔,官家所为,何得为罪?!

    “且武帝使张骞通西域,与乌孙、疏勒等贸易,从不禁兵、铁、马、钱。何也?为其非为中国之敌也。今鲜卑拓拔等六部内附,称臣表章已至许都,朝廷嘉勉、封赠已入朔州,乃当与呼韩邪、乌孙、疏勒等同论,安得以敌国目之?!”

    ps:这书啊,写着写着,一开始的架构就乱了……所以,修改了一下卷名,原本计划的某些内容,只好放到下一卷了。<!--ov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