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6章 法检员额制七个问题亟待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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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检察官员额制体现了司法精英化的基本理念。司法工作不仅需要自然理性,也需要后天获得的理性。作为司法人员需要有精湛深厚的法律素养、丰富的司法经验和社会经验以及强固的法治信念、司法伦理道德自律以及司法责任心,这就要求对于司法人员的选任应有较高标准,选拔精英之士从事司法工作,保障并提高司法办案质量,避免尸位素餐、滥竽充数。
在司法精英化理念下,我国不但实行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而且实行了司法官员额制以及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为改善司法人员结构、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和职业尊严感以及实行合理的差别待遇创造了必要条件。
在取得良好成效的同时,司法官员额制也存在一些问题,包括:
一是不同级别的法院、检察院,将入额法官、检察官比例一律限制在39%以内,导致案件量大的基层法院、检察院办案人手不足,加剧了办案人数与案件数量的紧张关系。
二是员额法官、检察官与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职责界限不清,一些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名为“助理”实际也在办案,却只能以其所辅助的法官、检察官的名义办案,造成实际办案人与名义办案人脱节。
三是员额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规定较为笼统,入额考试题目设计缺乏检察人才选拔的明确方向,选任时考试成绩所占比重不高,选任制度有待改进。
四是部分入额法官、检察官办案量增加,待遇虽有所提高,但与工作量不成比例。
五是领导干部虚办案件的问题仍然存在。
六是上级检察机关的人员为入额须下沉到基层检察机关,再回原机关只能通过遴选,而遴选之路又颇为难走,一方面,导致上级机关的人员宁愿不入额,也不愿下沉基层入额;另一方面,也加剧了与基层检察机关自身员额制需求的紧张关系,导致基层检察人员入额难度加大。
七是检察官助理入额周期较长,员额空缺较少,新入职人员的检察职业热情淡化,造成司法新生代人才流失。
为更好实现司法精英化的理想,需要针对员额制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适时调整,不断完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
例如,基层员额比例应当放开不设检察官助理;入额选拔机制应当客观化,避免领导意志的干扰;领导干部要实际办案,而且应当有特定比例的办案量要求;拓宽法律素养好、办案能力强、司法经验丰富的员额检察官向上级检察机关流动的渠道;完善不适任人员员额退出机制,定期或不定期产生员额空缺,给新生代检察人才预留上升空间,并通过体系化制度设置吸引并留住优秀检察人才。
混编混岗的事业编干得再好,也没有办法突破事业编变公务员的限制,全是白打工,而长期不从事本职工作,评职称也很受伤。中国有句古话,叫做不患寡而患不均。混编混岗的事业编活干的最多,钱拿得最少。尤其乡镇混编混岗的事业编,千万别一冲动就去了,那么等待你的将是无穷无尽的工作和泪水。
很多人会杠,这不是近水楼台先得月吗?可以事业编转行政编啊,政策支持副科以上,副高两年以上或者正高调任公务员。只能说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一、什么是混编混岗
行政机关违反人事编制管理规定,将机关所属行政编制人员,和其下属单位所属事业编制人员,或其他非行政人员交叉使用,致使人员身份和岗位职责不相符,从而造成人员、编制和岗位管理混乱的现象。说白了就是原本应该全是公务员的单位或部门里,使用事业编人员干公务员的活,这样会导致人员、职责、岗位、编制、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二、造成混编混岗的根源
在基层,混编混岗这种情况很普遍,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员不够用,这些年持续精兵简政,同时严格编制管理,所以一方面基层行政人员不够用,一方面人员招录受限,还有一方面是人员老化。所以,混编混岗一直存在,在市级和县级部门一般是行政编和事业编混合使用,在乡镇一级则是行政编、事业编、编外人员统一使用。
三、混编混岗的事业编能晋升吗,能转行政编吗?
在晋升方面,由于是行政机关,可能让你负责某一个科室,别人也会尊称你一声科长,满足一下小小的虚荣心。但实际上这就是一个荣誉称号,组织部门不会承认,收入也不会增长,增加的只是责任,义务和工作量。
其实这个事情也是很无奈的,编制数是死的,一个地方核定的编制数就那么多,想要增加编制几乎不可能,如果一个地方想要新设立一个单位,编制只能从别的单位划出来,从而保持编制不变。
我国公务员实行交流制度,政策支持副科以上,副高两年以上或者正高调任公务员。但是这种际遇不是谁都有的,需要资源,需要人脉,需要天时地利与人和,你自信有这种好运气嘛!当然,运气好,碰上机构改革,整体转行政编这种情况也是有的,但是这个概率有多大呢?
所以选岗的时候,尽量选择一些纯粹的事业单位,比如博物馆、高校,医院;而不要选一些机关内设的事业单位,比如财政预算评审中心、纪检宣教中心等。当然,各有各的道,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法官、检察官员额制体现了司法精英化的基本理念。司法工作不仅需要自然理性,也需要后天获得的理性。作为司法人员需要有精湛深厚的法律素养、丰富的司法经验和社会经验以及强固的法治信念、司法伦理道德自律以及司法责任心,这就要求对于司法人员的选任应有较高标准,选拔精英之士从事司法工作,保障并提高司法办案质量,避免尸位素餐、滥竽充数。
在司法精英化理念下,我国不但实行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而且实行了司法官员额制以及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为改善司法人员结构、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和职业尊严感以及实行合理的差别待遇创造了必要条件。
在取得良好成效的同时,司法官员额制也存在一些问题,包括:
一是不同级别的法院、检察院,将入额法官、检察官比例一律限制在39%以内,导致案件量大的基层法院、检察院办案人手不足,加剧了办案人数与案件数量的紧张关系。
二是员额法官、检察官与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职责界限不清,一些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名为“助理”实际也在办案,却只能以其所辅助的法官、检察官的名义办案,造成实际办案人与名义办案人脱节。
三是员额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规定较为笼统,入额考试题目设计缺乏检察人才选拔的明确方向,选任时考试成绩所占比重不高,选任制度有待改进。
四是部分入额法官、检察官办案量增加,待遇虽有所提高,但与工作量不成比例。
五是领导干部虚办案件的问题仍然存在。
六是上级检察机关的人员为入额须下沉到基层检察机关,再回原机关只能通过遴选,而遴选之路又颇为难走,一方面,导致上级机关的人员宁愿不入额,也不愿下沉基层入额;另一方面,也加剧了与基层检察机关自身员额制需求的紧张关系,导致基层检察人员入额难度加大。
七是检察官助理入额周期较长,员额空缺较少,新入职人员的检察职业热情淡化,造成司法新生代人才流失。
为更好实现司法精英化的理想,需要针对员额制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适时调整,不断完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
例如,基层员额比例应当放开不设检察官助理;入额选拔机制应当客观化,避免领导意志的干扰;领导干部要实际办案,而且应当有特定比例的办案量要求;拓宽法律素养好、办案能力强、司法经验丰富的员额检察官向上级检察机关流动的渠道;完善不适任人员员额退出机制,定期或不定期产生员额空缺,给新生代检察人才预留上升空间,并通过体系化制度设置吸引并留住优秀检察人才。
混编混岗的事业编干得再好,也没有办法突破事业编变公务员的限制,全是白打工,而长期不从事本职工作,评职称也很受伤。中国有句古话,叫做不患寡而患不均。混编混岗的事业编活干的最多,钱拿得最少。尤其乡镇混编混岗的事业编,千万别一冲动就去了,那么等待你的将是无穷无尽的工作和泪水。
很多人会杠,这不是近水楼台先得月吗?可以事业编转行政编啊,政策支持副科以上,副高两年以上或者正高调任公务员。只能说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一、什么是混编混岗
行政机关违反人事编制管理规定,将机关所属行政编制人员,和其下属单位所属事业编制人员,或其他非行政人员交叉使用,致使人员身份和岗位职责不相符,从而造成人员、编制和岗位管理混乱的现象。说白了就是原本应该全是公务员的单位或部门里,使用事业编人员干公务员的活,这样会导致人员、职责、岗位、编制、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二、造成混编混岗的根源
在基层,混编混岗这种情况很普遍,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员不够用,这些年持续精兵简政,同时严格编制管理,所以一方面基层行政人员不够用,一方面人员招录受限,还有一方面是人员老化。所以,混编混岗一直存在,在市级和县级部门一般是行政编和事业编混合使用,在乡镇一级则是行政编、事业编、编外人员统一使用。
三、混编混岗的事业编能晋升吗,能转行政编吗?
在晋升方面,由于是行政机关,可能让你负责某一个科室,别人也会尊称你一声科长,满足一下小小的虚荣心。但实际上这就是一个荣誉称号,组织部门不会承认,收入也不会增长,增加的只是责任,义务和工作量。
其实这个事情也是很无奈的,编制数是死的,一个地方核定的编制数就那么多,想要增加编制几乎不可能,如果一个地方想要新设立一个单位,编制只能从别的单位划出来,从而保持编制不变。
我国公务员实行交流制度,政策支持副科以上,副高两年以上或者正高调任公务员。但是这种际遇不是谁都有的,需要资源,需要人脉,需要天时地利与人和,你自信有这种好运气嘛!当然,运气好,碰上机构改革,整体转行政编这种情况也是有的,但是这个概率有多大呢?
所以选岗的时候,尽量选择一些纯粹的事业单位,比如博物馆、高校,医院;而不要选一些机关内设的事业单位,比如财政预算评审中心、纪检宣教中心等。当然,各有各的道,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