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9章 法院能否不同意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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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有撤回自诉的规定,有撤回抗诉的规定,就是没有撤回起诉的规定,不得不承认这又是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疏漏,并且与单位犯罪诉讼程序等一样,长期得不到弥补。
因此,我们还是要看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既然刑事诉讼法没有的规定,也不知道解释的依据何来?
解释第296条规定:在开庭后、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这个道理很清楚了,那就是撤回起诉是否同意,还是法院最后说了算,但真的是这样么?
也就是实践中真的有法院不同意撤回起诉的情形么?不同意之后,是直接宣无罪呢,还是可以作出有罪的判决?
解释第23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的意见后,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或者撤回起诉。建议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开庭审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一般不准许撤回起诉。
也就是如果在庭前会议提过建议撤回起诉,开庭之前还没撤的,那么开庭之后就撤不了了,就只能宣无罪了。
但是如果没有开庭前会议,或者开了庭前会议,但庭前会议上没有提撤回起诉建议的,那么是不是开庭之后也可以照撤不误。这个其实没有规定。实践中,很多撤回起诉其实还是开庭之后才启动的,因为只有经过彻底的审理才会比较清晰的了解案件的情况,从而作出最终的判断。
不管庭前会议是否建议过,最终不让撤回起诉径行宣无罪的情况在实践还是极为少见的。
也就是说不同意撤回起诉建议的情形是极为罕见的。
而且似乎不同意之后,法院也只有宣无罪这一种选择。
但从解释来看,似乎法院可以在不同意之后根据证据依法作出自己认为的正确决定。
就比如说,法院并不认为撤回起诉的理由是充分的,也许检察机关迫于某种压力才作出撤回起诉这种出尔反尔的决定,比如舆论压力,但理由并不充分,证据事实足以认定有罪。
而此时法院可否根据现有的证据和事实,依据原有的指控意见直接宣布有罪,进而处刑。
如果可以的话,法院的裁量权才可能是完整的。
否则的话,撤回起诉就相当于宣判无罪了,因为要么是撤回起诉,要么是无罪,也就是被告人就处理不了了,法院对此无能为力。
也就是撤回起诉是否会对法院造成某种免罪约束力?
我觉得,撤回起诉确实会产生某种意义的免罪约束力,但起诉却不能产生有罪约束力。
也就是起诉之后,判决有罪还是无罪,那必然是法院说了算的。
但是撤回起诉的意见提出之后,法院就不再拥有定罪权了,只有允许撤回或者直接宣判无罪的方式选择权。
其原因在于控审分离的基本原则。
现在司法要求,指控与审判必须分离,不能自诉自审,否则对于被告人就没有公平可言,辩护就会行动虚设。
试想,检察机关已经提出撤回起诉意见,即使继续开庭,在法庭上他也会这么说,也就是指控方变成一个无罪立场了,此时继续审理的话,那么谁来主张那个有罪立场啊。
最终判决有罪的话,那就相当于由法官自己坚持了这个有罪立场,然后自己对自己这个有罪立场通过判决的方式予以认可。
那么此时,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无罪意见向谁诉述,他们对于这个不管你说什么都会被定罪的预设立场下,任何的辩护都会变得没有意义。
有人说应该坚持审判为中心,虽然检察机关提出撤回起诉的意见了,也不能你说什么就是什么,让法院一定非听不可。
确实,所以你可以不听,不让撤回,可以选择直接宣判无罪,但你却无论如何也不能宣判有罪。
也就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也不能违背控审分离原则。
背离控审分离原则的以审判为中心,就会演变为司法恣意,就会走向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反面。
以审判为中心,那一定是需要控辩审三方角色才能够形成中心的,如果审辩两方也就不存在中心可言。
也就是中心必须以中立为前提,只有客观中立才有可能真正拥有中心的地位,才可能获得不偏不倚的司法权威,也才能让人真正信服。
因此,在撤回起诉提出的时候,法院一定程度上要受到定罪立场消失的约束,这个立场是不能又法院代劳的。
允许撤回起诉,或者直接宣判无罪,不是不坚持审判中心的立场,而是确保审判中心是中立的,确保了它就在中心。
当然了,像撤回起诉及其相关的制度安排应该在刑事诉讼法予以明确规定。
希望在下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时候有人能够想着点,就像其他长期徘徊在法律规定之外的程序一样。
刑事诉讼法中有撤回自诉的规定,有撤回抗诉的规定,就是没有撤回起诉的规定,不得不承认这又是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疏漏,并且与单位犯罪诉讼程序等一样,长期得不到弥补。
因此,我们还是要看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既然刑事诉讼法没有的规定,也不知道解释的依据何来?
解释第296条规定:在开庭后、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这个道理很清楚了,那就是撤回起诉是否同意,还是法院最后说了算,但真的是这样么?
也就是实践中真的有法院不同意撤回起诉的情形么?不同意之后,是直接宣无罪呢,还是可以作出有罪的判决?
解释第23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的意见后,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或者撤回起诉。建议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开庭审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一般不准许撤回起诉。
也就是如果在庭前会议提过建议撤回起诉,开庭之前还没撤的,那么开庭之后就撤不了了,就只能宣无罪了。
但是如果没有开庭前会议,或者开了庭前会议,但庭前会议上没有提撤回起诉建议的,那么是不是开庭之后也可以照撤不误。这个其实没有规定。实践中,很多撤回起诉其实还是开庭之后才启动的,因为只有经过彻底的审理才会比较清晰的了解案件的情况,从而作出最终的判断。
不管庭前会议是否建议过,最终不让撤回起诉径行宣无罪的情况在实践还是极为少见的。
也就是说不同意撤回起诉建议的情形是极为罕见的。
而且似乎不同意之后,法院也只有宣无罪这一种选择。
但从解释来看,似乎法院可以在不同意之后根据证据依法作出自己认为的正确决定。
就比如说,法院并不认为撤回起诉的理由是充分的,也许检察机关迫于某种压力才作出撤回起诉这种出尔反尔的决定,比如舆论压力,但理由并不充分,证据事实足以认定有罪。
而此时法院可否根据现有的证据和事实,依据原有的指控意见直接宣布有罪,进而处刑。
如果可以的话,法院的裁量权才可能是完整的。
否则的话,撤回起诉就相当于宣判无罪了,因为要么是撤回起诉,要么是无罪,也就是被告人就处理不了了,法院对此无能为力。
也就是撤回起诉是否会对法院造成某种免罪约束力?
我觉得,撤回起诉确实会产生某种意义的免罪约束力,但起诉却不能产生有罪约束力。
也就是起诉之后,判决有罪还是无罪,那必然是法院说了算的。
但是撤回起诉的意见提出之后,法院就不再拥有定罪权了,只有允许撤回或者直接宣判无罪的方式选择权。
其原因在于控审分离的基本原则。
现在司法要求,指控与审判必须分离,不能自诉自审,否则对于被告人就没有公平可言,辩护就会行动虚设。
试想,检察机关已经提出撤回起诉意见,即使继续开庭,在法庭上他也会这么说,也就是指控方变成一个无罪立场了,此时继续审理的话,那么谁来主张那个有罪立场啊。
最终判决有罪的话,那就相当于由法官自己坚持了这个有罪立场,然后自己对自己这个有罪立场通过判决的方式予以认可。
那么此时,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无罪意见向谁诉述,他们对于这个不管你说什么都会被定罪的预设立场下,任何的辩护都会变得没有意义。
有人说应该坚持审判为中心,虽然检察机关提出撤回起诉的意见了,也不能你说什么就是什么,让法院一定非听不可。
确实,所以你可以不听,不让撤回,可以选择直接宣判无罪,但你却无论如何也不能宣判有罪。
也就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也不能违背控审分离原则。
背离控审分离原则的以审判为中心,就会演变为司法恣意,就会走向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反面。
以审判为中心,那一定是需要控辩审三方角色才能够形成中心的,如果审辩两方也就不存在中心可言。
也就是中心必须以中立为前提,只有客观中立才有可能真正拥有中心的地位,才可能获得不偏不倚的司法权威,也才能让人真正信服。
因此,在撤回起诉提出的时候,法院一定程度上要受到定罪立场消失的约束,这个立场是不能又法院代劳的。
允许撤回起诉,或者直接宣判无罪,不是不坚持审判中心的立场,而是确保审判中心是中立的,确保了它就在中心。
当然了,像撤回起诉及其相关的制度安排应该在刑事诉讼法予以明确规定。
希望在下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时候有人能够想着点,就像其他长期徘徊在法律规定之外的程序一样。